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子项编码 |
01012-009 |
子项名称 |
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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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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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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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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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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